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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材料,应同时提供原文。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企业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并加盖公司公章。
|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相关内容变更(注销、补证)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查看详情 |
| 1 | 依据名称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 | ||
| 条款 | 第八条第二款 | |||
| 内容 | 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申请者的经营资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 |||
| 2 | 依据名称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
| 条款 | 第二十七条 | |||
| 内容 | 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