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电话: 02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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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上海市临港新片区政务服务中心。通讯地址: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北二路100号。
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材料,应同时提供原文。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企业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 | 交通管理部门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相关内容变更(注销、补证)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1 | 依据名称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
条款 | 第二十七条 | |||
内容 | 第二十七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
2 | 依据名称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 | ||
条款 | 第八条 | |||
内容 | 第八条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申请者的经营资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