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省级权限)

省际普通货船运输、上海市市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注销)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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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0 审查人员 1.新办:(1)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或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2)有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3)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4)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不涉及个体工商户);(5)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不涉及个体工商户);(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2.注销:取得许可的水路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许可手续,交回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
决定 0 部门负责人 1.新办:(1)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或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2)有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3)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4)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不涉及个体工商户);(5)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不涉及个体工商户);(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2.注销:取得许可的水路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许可手续,交回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
颁证与送达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条款 第八条
内容 第八条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2 依据名称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
条款 第十条
内容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实施省际危险品船运输、沿海省际客船运输、长江干线和西江航运干线水上运输距离60公里以上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其他内河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由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实施,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与航线始发港、挂靠港、目的港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交通运输部决定。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应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