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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材料,应同时提供原文。
1.申请材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企业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并加盖公司公章。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 交通管理部门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相关内容变更(延续、补证、注销)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市场监管部门 | 复印件 | 1 | 纸质 | 非必要 |
1 | 依据名称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
条款 | 第八条 | |||
内容 | 第八条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
2 | 依据名称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 | ||
条款 | 第十条 | |||
内容 |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实施省际危险品船运输、沿海省际客船运输、长江干线和西江航运干线水上运输距离60公里以上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其他内河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由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实施,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与航线始发港、挂靠港、目的港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交通运输部决定。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应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