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咨询: (021)33094065,33094722,33094704
网上咨询: https://zwdt.sh.gov.cn/govPortals/bsfw/item/e4c4f81f-aeb5-48b1-8793-94eb145fe1bd
窗口咨询: 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秣陵路38号静安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C18-C20号窗口
信函咨询: 部门名称:上海市静安区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秣陵路38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C18~C20号窗口 邮政编码:200070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上海市静安区政务服务中心;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秣陵路38号静安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08号窗口
信函投诉: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登记科 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大统路480号12楼1213室静安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登记科 邮政编码:200070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
条款 | ||||
内容 | 第十条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 |||
2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
条款 | ||||
内容 | 第九十条 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 |||
3 | 依据名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
条款 | ||||
内容 |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