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评定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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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上海市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沪退役军人局规〔2020〕3号)第六条 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应当提供以下真实确切材料:(一)书面申请。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帮助申请,下同)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工作单位的可以直接向户籍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主要包括:本人申请评残时身份,因战因公负伤时的身份、时间、地点、执行任务情况、负伤部位等详细经过,以及处理情况和见证人等要素。(二)身份证、居民户口簿(首页、个人页)复印件。(三)人民警察证等证件复印件。(四)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6张。(五)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诊断证明(因职业病评残的应当提交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致残经过证明应包括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执行公务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民事判决书、医疗事故鉴定书等证明材料;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或者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斗争致残证明;统一组织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应包括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门诊病历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及相关检查报告。(六)近6个月内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就诊病历及医院检查报告(含相关影像)、诊断结论等。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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