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咨询: (021)22234500、(02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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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投诉: 上海市普陀区长风新村街道同普路602号普陀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大厅A30号窗口
信函投诉: 上海市普陀区长风新村街道同普路602号普陀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大厅A30号窗口(邮编:200062)
申请人可通过“法人一证通”、“电子营业执照”等登录“一网通办”在线申报。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营业执照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代理人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市场监管、编办、公安等部门)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必要 | ||
临时排水方案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排水养护责任单位出具的意见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与排水运营责任单位签订的临封期间临时排水配合协议书及防汛责任协议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
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必要 |
1 | 依据名称 | 《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
条款 | ||||
内容 | 《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12月19日通过) 第四十一条 因施工确需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临时排水方案,向市或者区水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施工期间,应当采取临时排水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当按照要求予以恢复。 | |||
2 | 依据名称 | 《上海市防汛条例》 | ||
条款 | 二十四二 | |||
内容 | 确因施工需要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