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封堵排水管道审批(管径DN1050毫米及以下)

新办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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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申请人可通过“法人一证通”、“电子营业执照”等登录“一网通办”在线申报。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形式标准

1. 申请材料的复印件或电子版本应清晰。
2.申请材料中提供的申请人(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名称、管道封堵单位名称、临时封堵位置、临时封堵管径、临时封堵日期、计划启封日期等信息应与《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申请表》中填写的内容相一致。
3.由申请人提供的电子文件应采用PDF或CAD格式。如提供纸质材料的,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格式或原件尺寸提供。
4.申请材料受理后,申请人不得自行补充更改。

申请材料目录

与排水运营责任单位签订的临封期间临时排水配合协议书及防汛责任协议书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营业执照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代理人身份证 政府部门核发(市场监管、编办、公安等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临时排水方案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排水养护责任单位出具的意见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颁证与送达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条款
内容 《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12月19日通过) 第四十一条 因施工确需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临时排水方案,向市或者区水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施工期间,应当采取临时排水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当按照要求予以恢复。
2 依据名称 《上海市防汛条例》
条款 二十四二
内容 确因施工需要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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