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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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按照须知填写

形式标准

1.申请材料(表格)为A4规格纸打印,申请表用钢笔(水笔)填写或打印。
2.申请材料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申请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一致,无前后矛盾。
3.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4.申请表应加盖公章。
5. 申请材料按本手册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申请材料目录

台湾地区医疗机构的在职证明或者执业登记证明 台湾地区公证机关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授予医师资格审核表》 卫生行政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身份证明材料 公安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 台湾地区公证机关或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机关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照片 申请人 原件 2 纸质 必要
台湾地区行医执照或者行医权证明 台湾地区公证机关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与拟申请医师资格类别相应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专科医师执照或者专科医师资格证明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机关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军队《医师资格证书》 军队主管部门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台湾地区医师大陆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明材料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执业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 台湾地区公证机关或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机关 原件 1 纸质 必要
与拟申请医师资格类别相应的医学专业学历证明 台湾地区公证机关或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机关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行医执照或者行医权证明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机关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台湾地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明材料 台湾地区公证机关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医师资格证书》 卫生行政部门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换领《医师资格证书》介绍信 军队主管部门 原件 1 纸质 必要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机构的在职证明或者执业登记证明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机关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台湾医务管理学会推荐函 台湾医务管理学会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军队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医师资格审核汇总表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与拟申请医师资格类别相应的台湾地区专科医师执照或者专科医师资格证明 台湾地区公证机关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 台湾地区公证机关或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机关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台湾地区行医执照或者行医权证明 台湾地区公证机关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照片 申请人 原件 2 纸质 必要
台湾地区医疗机构的在职证明或者执业登记证明 台湾地区公证机关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台湾地区医师大陆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执业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 台湾地区公证机关或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机关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台湾地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明材料 台湾地区公证机关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与拟申请医师资格类别相应的医学专业学历证明 台湾地区公证机关或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机关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台湾医务管理学会推荐函 台湾医务管理学会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与拟申请医师资格类别相应的台湾地区专科医师执照或者专科医师资格证明 台湾地区公证机关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照片 申请人 原件 2 纸质 必要
医师资格审核汇总表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授予医师资格审核表》 卫生行政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照片 申请人 原件 2 纸质 必要
身份证明材料 公安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照片 申请人 原件 2 纸质 必要
军队《医师资格证书》 军队主管部门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换领《医师资格证书》介绍信 军队主管部门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军队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照片 申请人 原件 2 纸质 必要
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 台湾地区公证机关或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机关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执业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 台湾地区公证机关或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机关 原件 1 纸质 必要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明材料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与拟申请医师资格类别相应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专科医师执照或者专科医师资格证明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机关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与拟申请医师资格类别相应的医学专业学历证明 台湾地区公证机关或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机关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行医执照或者行医权证明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机关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机构的在职证明或者执业登记证明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机关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身份证明材料 公安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照片 申请人 原件 2 纸质 必要
《医师资格证书》 卫生行政部门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公示本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
2.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3.申请人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要求审批部门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不受理、补正以及是否同意该项许可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申请人对该项行政许可的实施,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行政许可审批中,经办人员存在违法违纪情况的,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申诉或者举报;
6.申请人认为审批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有权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审批部门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现场审查时须提供配合,不得予以阻扰和拒绝;
3.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需要对审批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重新提起申请;
4.审批部门对申请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条款 第八条,第十二条
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四号) 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医师资格考试的类别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发给医师资格证书。
2 依据名称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第4号令)
条款 第三条 第三十三条
内容 2.《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第4号令) 第三条: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四类。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 医师资格考试方式的具体内容和方案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三条 考试成绩合格的,授予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医师资格证书》是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