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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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按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复印件应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产品概述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农药登记申请表(制剂)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环境试验报告及风险评估报告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残留试验报告、膳食风险评估报告(或减免申请报告)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环境试验报告及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或减免申请报告)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企业简介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申请人证明文件(**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新农药研制者申请农药登记的说明)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出具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毒理学试验报告及风险评估报告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标签或说明书样张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企业标准及编制说明书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毒理学试验报告及健康风险评估报告(或减免申请报告)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企业简介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农药登记申请表(原药)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标签或说明书样张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产品概述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产品化学、产品理化、产品质量报告及方法验证报告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与登记相关的证明材料,提供(1)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产品化学、毒理学、环境影响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2)新农药有效成分命名依据。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企业标准及编制说明书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1、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产品化学、药效、残留、毒理学、环境影响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2、新农药有效成分命名依据;3、国家标准中未规定的新剂型,申请人应提交剂型命名依据和鉴定报告;4、原药来源情况说明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申请人证明文件(**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新农药研制者申请农药登记的说明) 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 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产品化学、产品理化、产品质量报告及方法验证报告(二年常温贮报告)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药效批准证书、药效试验报告、抗性风险评估资料和效益综合评估报告(或减免申请报告)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审批证件 APPROVED DOCUMENTS

中介服务QUANTITATIVE RESTRICTION

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是

法定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提供法定中介服务的机构 法定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农药登记试验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设定法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 (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条款 第十六条
内容 登记试验报告应当由农业农村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出具,也可以由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签署互认协定的境外相关实验室出具;但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与环境条件密切相关的试验以及中国特有生物物种的登记试验应当在中国境内完成。
2 依据名称 《农药管理条例》
条款 第十条 
内容 登记试验应当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与已取得中国农药登记的农药组成成分、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相同的农药,免予残留、环境试验,但已取得中国农药登记的农药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在登记资料保护期内的,应当经农药登记证持有人授权同意。登记试验单位应当对登记试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农药管理条例》
条款 第十一条
内容 登记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农药登记申请,并提交登记试验报告、标签样张和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及其检验方法等申请资料;申请新农药登记的,还应当提供农药标准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农药标准品以及在有关国家(地区)登记、使用的证明材料,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 依据名称 《农药管理条例》
条款 第七条
内容 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农药登记具体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3 依据名称 《农药管理条例》
条款 第二十二条
内容 农药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印制或者贴有标签。国家鼓励农药生产企业使用可回收的农药包装材料。农药标签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以中文标注农药的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及其标识、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生产日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等内容。剧毒、高毒农药以及使用技术要求严格的其他农药等限制使用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
4 依据名称 《农药管理条例》
条款 第十三条
内容 ……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或者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延续。农药登记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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