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伤残抚恤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未规定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电话咨询: (021)55093629;(021)25032420;(021)12345
窗口咨询: 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街道江浦路696号杨浦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1号~3号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街道江浦路696号杨浦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4号窗口
本人申请、户口登记簿、司法机关的相关证明。需要重新办证的,按照证件丢失规定办理。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街道江浦路696号杨浦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1号~3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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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申请材料不清晰正确示例:应提交清晰的申请材料
1.《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中止抚恤的伤残人员在刑满释放并恢复政治权利、取消通缉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后,经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并经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从审核确认的下一个月起恢复抚恤和相关待遇,原停发的抚恤金不予补发。办理恢复抚恤手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本人申请、户口登记簿、司法机关的相关证明。需要重新办证的,按照证件丢失规定办理。2.《上海市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沪退役军人局规〔2020〕3号)第三十二条 中止抚恤的伤残人员在刑满释放并恢复政治权利、取消通缉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后,经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并经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查符合条件的,从审核确认的下一个月起恢复抚恤和相关待遇,原停发的抚恤金不予补发。办理恢复抚恤手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本人申请、户口登记簿、司法机关的相关证明。需要重新办证的,按照证件丢失规定办理。
无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恢复伤残抚恤和相关待遇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按要求规范填报材料,且承诺提供材料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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