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保在职人员申请综合减负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咨询: (021)12393
网上咨询: https://zwdt.sh.gov.cn/smzy/shell_pc/tourist/guide/qa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http://zwdt.sh.gov.cn/zwdtSW/zwdtSW/zhaocha3/zhaocha.jsp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1、可通过区医保中心、街道医保服务点领取减负申请表或下载减负申请表; 2、携带证件和填写完整并盖章的减负申请表至区医保中心申请减负业务。
办理方式
无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街道浦建路1619号2号楼1楼大厅综合受理窗口。 陆家嘴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街道栖霞路120号综合受理窗口。 潍坊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街道潍坊路131弄1号综合受理窗口。 塘桥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塘桥街道峨山路488号综合受理窗口。 洋泾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洋泾街道巨野路219号3号楼综合受理窗口。 花木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街道梅花路291号综合受理窗口。 金杨新村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新村街道银山路330号综合受理窗口。 沪东新村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沪东新村街道长岛路11号综合受理窗口。 浦兴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兴路街道凌河路69号综合受理窗口。 上钢新村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上钢新村街道昌里路335号综合受理窗口。 南码头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街道南码头路400号综合受理窗口。 周家渡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南码头路1136弄35号乙综合受理窗口。 东明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明路街道上南路4206弄1-3号综合受理窗口。 川沙新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妙境路1336号综合受理窗口。 金桥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镇浦东佳林路585号3号楼综合受理窗口。 曹路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龚丰路85号综合受理窗口。 张江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中科路2329号综合受理窗口。 合庆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东川公路7777号1号楼综合受理窗口。 唐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唐兴路495号综合受理窗口。 高桥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张杨北路5168号综合受理窗口。 高东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光明路433号综合受理窗口。 高行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新行路340号综合受理窗口。 三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和炯路681号综合受理窗口。 北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沪南路1105号综合受理窗口。 康桥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沪南公路2538号综合受理窗口。 周浦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祝家港路190号-202号综合受理窗口。 航头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头路1538号综合受理窗口。 新场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新奉公路331号综合受理窗口。 宣桥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南六公路500号A区综合受理窗口。 惠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人民东路3252号3号楼综合受理窗口。 老港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建中路556号综合受理窗口。 万祥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万和路188号综合受理窗口。 大团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永春东路10号4号楼综合受理窗口。 泥城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鸿音路3152号综合受理窗口。 书院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船山街112号综合受理窗口。 祝桥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南祝公路5058号综合受理窗口。 南汇新城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竹柏路487号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错误示例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综合减负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6〕46 号) 三、综合减负标准及范围 (一)符合医保综合减负条件的参保人员,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比例的,超过部分的自负医疗费减负90%。 (二)年自负医疗费是指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现金自负的医疗费,即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以及支付标准的医疗费中,按规定由个人现金自负的医疗费,其中包括诊疗项目分类自负的医疗费用、B等病房分类自负的床位费,以及使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分类自负的药品费用。 (三)年累计自负医疗费,不包括以下各项费用: 1.按照本市医疗保险其他减负规定减负的医疗费。 2.按照本市公务员医疗补助规定补助的医疗费。 3.按照市总工会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规定报销的医疗费。 五、定点医疗 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实行综合减负的参保人员自申请办理综合减负后,原则上实行门诊定点医疗。参保人员可按有关规定选定1所一级医疗机构作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如病情需要转诊至二、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该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属于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的,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就医。 实行综合减负的参保人员,未按上述规定实行门诊定点就医的,其此后发生的门诊医疗费,不列入综合减负范围。
是否收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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