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进口一、二、三类监控化学品的证明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5(工作日)
电话咨询: 021-23112618
网上咨询: http://app.sheitc.sh.gov.cn/wsbs/deptWeb_toZxzxLink.do?bean.menu=8
窗口咨询: 雪野路1000号综合办事大厅2号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http://app.sheitc.sh.gov.cn/wsbs/deptWeb_toZxtsLink.do?bean.menu=9
窗口投诉: 雪野路1000号综合办事大厅2号窗口
1.申请资料按照顺序排列;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明确。
填报须知
申请材料应使用中文,合同复印件必须清晰。
形式标准
1.申报材料按照办事指南排好顺序;2复印件应当清晰明确,表格形式不得随意改动。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监控化学品进口申请表》;《监控化学品出口申请表》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街道雪野路1000号综合办事大厅2号窗口雪野路1000号综合办事大厅2号窗口;至窗口办理前,请电话预约。(电话号码:021-23112618)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错误示例
错误:未在合同复印件上盖章。正确;应该在合同件上盖章。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第十四条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以下简称被指定单位),可以从事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的进出口业务。需要进口或者出口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的,应当委托被指定单位代理进口或者出口。除被指定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这类进出口业务。《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第二十九条国家对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和专用设备的进出口,实行许可制度。第三十条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和专用设备的进出口业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由被指定单位经营。被指定单位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进出口申请。
无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审批的平等权利;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享有陈述权、申辩权;3、对行政审批决定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行政审批,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配合行政机关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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