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未规定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电话咨询: (021)68281000
窗口咨询: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北二路100号临港新片区政务服务中心35-38号窗口
信函咨询: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北二路100号临港新片区政务服务中心前台(邮政编码:201306)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北二路100号临港新片区政务服务中心35-38号窗口
信函投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北二路100号临港新片区政务服务中心前台(邮政编码:201306)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北二路100号临港新片区政务服务中心35-38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如何办理备案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填写《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将纸质件报送项目备案机关备案。
常见错误示例
1.常见错误:企业将核准项目作为备案项目进行申请。正确做法:项目属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应实行核准管理,以及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应实施审批管理、不属于本备案机关权限等情形的,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项目单位不予纠正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及时撤销项目代码,并通知项目单位。2. 常见错误:企业提交纸质备案申请表。 正确做法: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备案均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3.常见错误:企业混淆备案机关,将区级备案项目作为市级备案项目进行申请。 正确做法:应按照《上海市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沪府发〔2018〕11号)的规定提出申请。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2号令)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2号令)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4.《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017年第3号令)第三条在线平台适用于各类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的审批、监管和服务,包括行政许可、政府内部审批、备案、评估评审、技术审查,项目实施情况监测,以及政策法规、规划咨询服务等。涉密项目及信息不得通过在线平台办理和传递;5.《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沪府规〔2023〕17号)第三条本市项目备案机关(以下简称“项目备案机关”)是指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区级投资主管部门以及根据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对所属区域内项目实施备案的机构。根据《备案目录》,明确项目备案机关分工。6.《上海市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2024年本)》(沪府规〔2023〕19号)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向备案机关了解本办事指南的相关情况;二、获得备案权:提交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三、监督权:可以就内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的规定、咨询和办理,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四、获得救济权:项目单位对项目备案机关撤销项目代码有异议的,项目单位可以向上级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复核,上级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及时复核并将结果告知项目单位。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诚实守信义务:确保备案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二:勤勉义务:谨慎仔细填写表格的义务;三:及时提交材料的义务:项目备案信息不完整的,及时补正;四:依法接受监管的义务:(1) 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2)项目自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单位如果决定继续实施该项目,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作出说明;如果不再继续实施,应当撤回已备案信息并撤销项目代码。
内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新办)
立即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