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来访群众可以通过互联网登录‘’中国上海网站——政民互动——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公安局”联系我们
窗口投诉: 上海市公安局信访接待窗口(共和新路342号,近太阳山路)。群众来访接待时间为9:00-11:30;13:30-17:00(周五下午及国定节假日除外)
信函投诉: 上海市公安局信访接待(共和新路342号,近太阳山路);邮政编码:200070
如实申报。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 ||
条款 | 第十条 | |||
内容 | 境外非政府组织符合下列条件,根据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和开展活动的需要,可以申请在中国境内登记设立代表机构:1.在境外合法成立;2.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4.在境外存续二年以上并实质性开展活动;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2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 ||
条款 | 第十五条 | |||
内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由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1.境外非政府组织撤销代表机构的;2.境外非政府组织终止的;3.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 |||
3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 ||
条款 | 第十四条 | |||
内容 |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