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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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如实申报。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形式标准

1、所有材料请彩色扫描为PDF文档,并在网上填报上传。 2、《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设立申请书》、《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登记表》、首席代表无犯罪记录声明请按固定电子模板填写完整,不得手写。 3、境外非政府组织提交的证明材料及章程,以及拟任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外国人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的身份证明等,需按以下程序进行公证、认证:外国人身份证明、在外国合法成立的非政府组织证明文件、材料及其章程、在外国存续二年以上并实质性开展活动的证明材料等,应经其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外国本国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和有关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居民的身份证明、在香港合法成立的非政府组织的证明材料及其章程、在香港存续二年以上并实质性开展活动的证明材料等,应当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澳门居民的身份证明、在澳门合法成立的非政府组织的证明材料及其章程、在澳门存续二年以上并实质性开展活动的证明材料等,应当经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证部门或者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台湾居民应当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证明其身份,在台湾地区合法成立的非政府组织的证明材料及其章程、在台湾存续二年以上并实质性开展活动的证明材料等,应当经当地公证人公证。 4、所有外文文件材料均应由境内公证机构进行与原文相符的公证翻译。

申请材料目录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设立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登记表》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境外非政府组织办理设立代表机构登记授权书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材料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境外非政府组织章程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外存续二年以上并实质性开展活动的证明材料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拟设代表机构首席代表身份证明及简历 原件 1 纸质 必要
首席代表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或者声明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拟设代表机构的住所证明材料 原件 1 纸质 必要
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原件 1 纸质 必要
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文件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境外非政府组织可以在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和济困、救灾等方面开展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活动。 2.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3.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中的境外人员,可以凭登记证书、代表证明文件等依法办理就业等工作手续。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的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不得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 3.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以登记的名称,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内开展活动。境外非政府组织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包含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内容的下一年度活动计划报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十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特殊情况下需要调整活动计划的,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5.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不得对中方合作单位、受益人附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条件。 6.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资金包括: (1)境外合法来源的资金; (2)中国境内的银行存款利息; (3)中国境内合法取得的其他资金。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不得取得或者使用前款规定以外的资金。 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进行募捐。 7.设立代表机构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通过代表机构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银行账户管理用于中国境内的资金。境外非政府组织、中方合作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在中国境内进行项目活动资金的收付。 8.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按照代表机构登记的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或者与中方合作单位协议的约定使用资金。 9.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执行中国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中国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0.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按照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外汇收支。 11.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等事项。 12.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将聘用的工作人员信息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13.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不得在中国境内发展会员,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设一名首席代表,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设一至三名代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首席代表、代表: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有犯罪记录的; (3)依法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的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自被撤销、吊销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5.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意见后,于3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开展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等内容。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网站上向社会公开。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当场办结 审查人员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1)申请登记设立条件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在境外合法成立;2.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4.在境外存续二年以上并实质性开展活动;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申请变更条件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名称、首席代表、住所、业务范围、活动地域、业务主管单位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变更。(3)注销登记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由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1.境外非政府组织撤销代表机构的;2.境外非政府组织终止的;3.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决定 当场办结 部门负责人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1)申请登记设立条件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在境外合法成立;2.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4.在境外存续二年以上并实质性开展活动;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申请变更条件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名称、首席代表、住所、业务范围、活动地域、业务主管单位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变更。(3)注销登记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由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1.境外非政府组织撤销代表机构的;2.境外非政府组织终止的;3.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颁证与送达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条款 第十四条
内容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条款 第十五条
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由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1.境外非政府组织撤销代表机构的;2.境外非政府组织终止的;3.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3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条款 第十条
内容 境外非政府组织符合下列条件,根据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和开展活动的需要,可以申请在中国境内登记设立代表机构:1.在境外合法成立;2.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4.在境外存续二年以上并实质性开展活动;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