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登记(集中办理)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未规定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电话咨询: (021)12393、(021)12345
网上咨询: https://www.shcn.gov.cn/col6975/
窗口咨询: 上海市长宁区周家桥街道武夷路702号,上海市长宁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咨询业务14号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http://www.sh12345.gov.cn
窗口投诉: 上海市长宁区周家桥街道武夷路702号401室,上海市长宁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综合办公室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无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长宁区周家桥街道武夷路702号长宁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10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在本市就读的小学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保险吗?
符合以下条件人员都可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具有本市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二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三本市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四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其他人员。
常见错误示例
错误:申报表格非excel格式,数据无法上传。正确:申报表格必须为excel格式,单元格格式必须为“文本”。
1.沪府发〔2015〕5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2015年10月22日颁布)第三条、第四条 第三条(管理部门):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的管理工作。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和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统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的登记、审核、征缴、结算等经办业务。第四条(登记缴费):城乡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期为每年10月至12月。参保人员按照年度缴费,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登记缴费期截止后,符合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人员可以中途参保。中途参保人员(新生儿等除外)应当按照年度标准缴费,并设置3个月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登记缴费期内,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的个人缴费可以由所在学校和托幼机构按代办性收费程序代为收缴后,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统一办理。其他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地或者就近的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缴费手续。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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