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咨询: https://zwdt.sh.gov.cn/govPortals/bsfw/item/d80d8667-85ac-4344-9bb5-22ea1346a429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上海市静安区政务服务中心;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秣陵路38号静安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08号窗口
申请人可通过“法人一证通”、“电子营业执照”等登录“一网通办”在线申报。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拆除、改动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必要 | |||
营业执照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代理人身份证 | 市场监管、编办、公安等部门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必要 | ||
项目建设依据 | 发展改革、住房建设、规划资源、交通等部门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必要 | ||
拆除、改动方案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必要 |
1 | 依据名称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 | ||
条款 | 第四十三条第四款 | |||
内容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