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夜间施工备案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未规定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电话咨询: (021)12345、(021)26097892
窗口咨询: 上海市宝山区吴淞街道淞滨路1号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四楼1-7号综合窗口
信函咨询: 上海市宝山区吴淞街道淞滨路1号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四楼1-7号综合窗口(邮编: 200940)
投诉电话: 021-12345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1.申请表(含申请报告、申请书等)应当填写完整、信息真实有效,并加盖公章。 2.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
形式标准
符合“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的相关要求。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城市道路和公路(含大中修、整治项目)、轨道交通类工程夜间施工作业备案申请表》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宝山区吴淞街道淞滨路1号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四楼1-7号窗口
办理时间
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夜间施工备案执法?
各级城管执法部门。
夜间施工备案连续施工天数?
同一路段的城市道路和公路(含大中修、整治项目)、轨道交通施工工地连续夜间施工除遇有即将发生的灾害性天气的外,原则上不得超过10天。两次获准的夜间施工之间必须有24小时以上的间隔;同一路段施工工地夜间施工当月累计不得超过20天。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在申请表中,单位申请未加盖公章。正确做法:以单位名义申请的,申请表上一定要加盖公章,不能用部门章代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2.《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09年9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 2019年9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公布《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改)第十九条第二款 除抢险、抢修外,城市道路工程、管线工程需要在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有权向行政审批机关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2.获得许可权。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行政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许可的权利。3.救济投诉权。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关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行政审批机关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控告。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供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2.补正材料义务。有义务及时补送行政审批机关依法要求的补正材料。3.接受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行政审批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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