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咨询: (021)68542222-88105;(02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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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咨询: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街道合欢路2号浦东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51-80号窗口;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政务服务中心惠南分中心1-13号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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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投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街道合欢路2号浦东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48号找茬窗口;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浦东新区政务服务中心惠南分中心一楼26号找茬窗口
信函投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新村街道云山路1080弄1号楼510室(邮编:200136)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3、申请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人员、资金、场地的证明文件 | 公安、不动产权登记部门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设立广播电视站申请书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1 | 依据名称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
条款 | 第十五条 | |||
内容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 |||
2 | 依据名称 |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 | ||
条款 | 第三条 | |||
内容 | 市辖区、乡镇以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每个申请单位只能设立一个广播电视站,并只能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定的区域范围内播出广播电视节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