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咨询: 各派出所户籍窗口电话,具体相见:http://gaj.sh.gov.cn/shga/index.html 【一网通办】>【对外窗口查询】栏目
投诉电话: 021-12345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
条款 | 第十条 | |||
内容 |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 |||
2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
条款 | 第十三条 | |||
内容 |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