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外省市户口迁沪落户审批(本市外迁人员及配偶投靠本市子女)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齐全、真实、有效。

形式标准

齐全、真实、有效。

申请材料目录

入户地《居民户口簿》 公安局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配偶及被投靠子女《居民身份证》 公安局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申请人、配偶及被投靠子女《居民户口簿》或《居民户口簿》(节本)或《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或《个人户口卡》 公安局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申请人或配偶户口原由本市外迁时全户户籍资料 由民警调阅并复印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同意接受申请人入(立)户意见书 窗口领取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居民身份证》 窗口申领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窗口领取 原件 1 纸质 必要
申请人《结婚证》及《婚姻状况承诺书》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与被投靠子女关系的有效原始凭证(被投靠子女系按本市知青、支内子女政策回沪的无需提供)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的退休凭证或达到相应年龄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或配偶系本市支内、知青人员的原始依据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支内、知青人员因故死亡,其配偶投靠本市子女的材料 复印件 1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其他原因外迁的原有本市一方老人因故死亡的,其配偶来投靠本市子女的材料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因家庭矛盾或其他历史遗留问题造成其户口不能落户的,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并经属地公安派出所、居(村)委会和相关部门证实的,可以在申请人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并提供关系证明(本人的除外)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居民户口簿》 公安局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配偶及被投靠子女《居民身份证》 公安局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申请人、配偶及被投靠子女《居民户口簿》或《居民户口簿》(节本)或《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或《个人户口卡》 公安局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申请人或配偶户口原由本市外迁时全户户籍资料 由民警调阅并复印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同意接受申请人入(立)户意见书 窗口领取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居民身份证》 窗口申领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窗口领取 原件 1 纸质 必要
申请人《结婚证》及《婚姻状况承诺书》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与被投靠子女关系的有效原始凭证(被投靠子女系按本市知青、支内子女政策回沪的无需提供)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的退休凭证或达到相应年龄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配偶及被投靠子女《居民身份证》 公安局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入户地《居民户口簿》 公安局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配偶及被投靠子女《居民户口簿》或《居民户口簿》(节本)或《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或《个人户口卡》 公安局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申请人或配偶户口原由本市外迁时全户户籍资料 由民警调阅并复印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同意接受申请人入(立)户意见书 窗口领取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居民身份证》 窗口申领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窗口领取 原件 1 纸质 必要
申请人《结婚证》及《婚姻状况承诺书》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与被投靠子女关系的有效原始凭证(被投靠子女系按本市知青、支内子女政策回沪的无需提供)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的退休凭证或达到相应年龄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或配偶系本市支内、知青人员的原始依据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支内、知青人员因故死亡,其配偶投靠本市子女的材料 复印件 1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居民户口簿》 公安局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配偶及被投靠子女《居民身份证》 公安局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申请人、配偶及被投靠子女《居民户口簿》或《居民户口簿》(节本)或《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或《个人户口卡》 公安局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申请人或配偶户口原由本市外迁时全户户籍资料 由民警调阅并复印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同意接受申请人入(立)户意见书 窗口领取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居民身份证》 窗口申领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窗口领取 原件 1 纸质 必要
申请人《结婚证》及《婚姻状况承诺书》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与被投靠子女关系的有效原始凭证(被投靠子女系按本市知青、支内子女政策回沪的无需提供)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的退休凭证或达到相应年龄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其他原因外迁的原有本市一方老人因故死亡的,其配偶来投靠本市子女的材料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审批证件 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样本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工作日)
准予迁入证明 证照 40天 点击下载 窗口领取或快递送达 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公通字〔1994〕62号)
条款
内容 户口准迁证由县公安局或者不设区的市公安局或者市辖区公安分局签发并加盖签发机关户口专用章,证件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为40天。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条款 第十条
内容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2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条款 第十三条
内容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