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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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1. 申请书应使用兰、黑色水笔填写,笔迹应清晰端正易辨,也可以使用电子打印版。 2. 申请书的申请日期应为递交申请且被受理的当日日期; 3. 船舶抵押权人名称:无抵押的船舶可不填该项; 4. 船舶承租人名称:无光租的船舶可不填该项; 5. 船名及船舶识别号必须填写,其他仅填写变更后的内容。

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企业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官方网站遗失公告打印件或船舶航行范围相适应的官方报纸上(中国水运报)刊登的遗失公告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船舶检验证书 船检机构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时适用) 公安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委托证明(委托时适用)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994年6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5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条款 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内容 第三条 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第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登记的船舶,经核准后,船舶登记机关发给船舶国籍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第十七条 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从境外购买新造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境内异地建造船舶,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以及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在境外建造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以及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光船承租人应当持光船租赁合同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舶,船舶登记机关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予以核准并发给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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