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1. 申请书应使用兰、黑色水笔填写,笔迹应清晰端正易辨,也可以使用电子打印版。 2. 船舶国籍与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临时船舶国籍与光船租赁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申请书的申请日期应为递交申请且被受理的当日日期。 3. 申请人及地址:所有人为自然人的,按其身份证上的姓名和地址填写:所有人为法人的,按其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文件上的单位全称和地址填写。船舶为数人共有的,所有人应填写全部所有人名称,地址填写最大份额共有人住所或主要营业所在的地址。但共有人有约定的,按约定的船舶所有权人名称及地址填写。 4. 船舶共有情况:根据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文件如实填写全部共有人的名称和所占有的份额。共有份额以百分数表示。如没有共有情况的,填写“非共有船舶”。 5. 申请核发中英文版(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应在“备注”栏内填写申请人的英文名称、英文地址。

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企业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委托证明(委托时适用)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变更项目的文书(适用于变更单位名称、法人代表、船舶技术数据等)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船检部门等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 原件 2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船舶所有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等利害关系人同意变更的文书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时适用) 公安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与变更项目有关的海事机构核发的原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等原船舶登记证书 海事机构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审批证件 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样本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工作日)
《船舶国籍证书》 证照 其他 点击下载 直接送达或者邮寄 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5号)
条款 第三十九条
内容 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为5年,但下列情形除外:(一)老旧运输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船舶强制报废日期;(二)光船租赁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与光船租赁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5年。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994年6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5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条款 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内容 第三条 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第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登记的船舶,经核准后,船舶登记机关发给船舶国籍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第十七条 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从境外购买新造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境内异地建造船舶,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以及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在境外建造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以及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光船承租人应当持光船租赁合同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舶,船舶登记机关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予以核准并发给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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