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未规定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电话咨询: (021)26097884、(021)12345
窗口咨询: 上海市宝山区吴淞街道淞滨路1号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3-35号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1.申请表(含申请报告、申请书等)应当填写完整、信息真实有效,并加盖公章。 2.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
形式标准
1.办理方式分为线上办理和线下办理。2.线下办理形式标准:(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清晰。3. 线上办理形式标准:(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内容如实填写或上传相关信息(线上提交资料以系统为准);(2)申请资料可通过扫描或拍照形式上传,上传文档格式为word、pdf、jpg格式;上传资料有原件的必须上传原件,无原件的,复印件必须保证电子文档清晰可识读。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上海市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宝山区吴淞街道淞滨路1号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3-35号窗口
办理时间
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此事项是否收费?
此事项不收费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填报厂房、场地(含停车场地)面积与产权证、租赁协议不一致。正确做法:填报厂房、场地(含停车场地)面积与产权证、租赁协议须一致。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第七条、第十八条第七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本规定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向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取备案相关费用。第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办理备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原备案机构。3.《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本市鼓励发展以便利、快捷为特点,以机动车常见故障排除和养护为主要内容的机动车维修服务(以下简称机动车快修)。机动车快修应当符合本市汽车快修企业技术条件。 本市中心城区内鼓励发展连锁经营的机动车快修,不再新设机动车专项维修点。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有权向行政备案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2.获得备案权。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行政备案机关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备案的权利。3.救济投诉权。有权就不服行政备案机关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行政备案机关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控告。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供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2.补正材料义务。有义务及时补送行政备案机关依法要求的补正材料。3.接受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行政备案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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