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一、二、三类汽车维修经营备案(含经营范围增加、经营地址变更)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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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1.申请表(含申请报告、申请书等)应当填写完整、信息真实有效,并加盖公章。 2.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

形式标准

1.办理方式分为线上办理和线下办理。
2.线下办理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 线上办理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内容如实填写或上传相关信息(线上提交资料以系统为准);
(2)申请资料可通过扫描或拍照形式上传,上传文档格式为word、pdf、jpg格式;上传资料有原件的必须上传原件,无原件的,复印件必须保证电子文档清晰可识读。

申请材料目录

《上海市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明 公安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厂房、场地(含停车场)产权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厂房、场地(含停车场地)租赁协议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厂房、场地(含业务接待室、停车场地等)平面布局示意图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设备明细表》及检测、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从业人员名册》及证件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管理制度目录表》及主要管理制度文本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文书名称

《上海市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当场办结 审查人员 1.《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经营范围有“机动车维修”或者“汽车维修”等项目。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符合《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GB/T 16739-2023)规定的设施、设备和人员: 场地设施具体条件可见本办事指南申请材料《上海市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第2、3页,设备、人员具体条件可见本办事指南申请材料《设备明细表》《从业人员名册》等。 3.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 具体条件可见本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管理制度目录表》。 4.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1)一、二类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应建立并实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废油、废液、废气、废水、废电池、废轮胎、含石棉废料及有害垃圾集中收集、分类存放、有效处理和保护环境整洁的管理制度;应明确界定有害物质存储区域,隔离、控制措施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2)三类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应根据经营业务明确其产生的废弃物和有害垃圾类别;建立并实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集中收集、分类存放、有效处理和保护环境整洁的管理制度;应明确界定有害物质存储区域,隔离、控制措施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5.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2)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3)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4)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决定 当场办结 部门负责人 1.《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经营范围有“机动车维修”或者“汽车维修”等项目。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符合《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GB/T 16739-2023)规定的设施、设备和人员: 场地设施具体条件可见本办事指南申请材料《上海市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第2、3页,设备、人员具体条件可见本办事指南申请材料《设备明细表》《从业人员名册》等。 3.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 具体条件可见本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管理制度目录表》。 4.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1)一、二类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应建立并实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废油、废液、废气、废水、废电池、废轮胎、含石棉废料及有害垃圾集中收集、分类存放、有效处理和保护环境整洁的管理制度;应明确界定有害物质存储区域,隔离、控制措施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2)三类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应根据经营业务明确其产生的废弃物和有害垃圾类别;建立并实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集中收集、分类存放、有效处理和保护环境整洁的管理制度;应明确界定有害物质存储区域,隔离、控制措施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5.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2)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3)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4)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第七条、第十八条
第七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本规定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向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取备案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办理备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原备案机构。
3.《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本市鼓励发展以便利、快捷为特点,以机动车常见故障排除和养护为主要内容的机动车维修服务(以下简称机动车快修)。机动车快修应当符合本市汽车快修企业技术条件。 本市中心城区内鼓励发展连锁经营的机动车快修,不再新设机动车专项维修点。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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