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备案

公共停车场(库)开业备案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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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1.申请表(含申请报告、申请书等)应当填写完整、信息真实有效,并加盖公章。 2.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

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基本信息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明 公安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停车场(库)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产权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租赁合同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停车场(库)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含泊位平面图) 交通主管部门 复印件 0 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经营承诺书》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智慧停车场(库)核验报告 市级公共停车信息平台 复印件 0 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停车场(库)充电设施联网监测报告 市级充电设施联网监测平台 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备案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原件 2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文书名称

《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基本信息表》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4 审查人员 1.准予备案的条件(1)申请开业备案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申请人”)需提前在本市办理含有“停车场服务”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2)对于确需办理经营备案手续,仅用于停放事故车、违章车等特殊车辆的停车场(库),可按照“事故车(违章车)专用停车场 ”予以备案;(3)住宅小区停车场(库)办理开业登记备案手续的,应符合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停车管理相关规定,停车位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使用人需要后仍有空余的,车位产权人或其正式委托的经营者可以临时按月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4)申请开业备案的停车场(库)应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停车场(库)竣工验收意见中各项要求需全部落实,配套设施设备应符合本市公共停车场(库)充电设施、智慧停车场(库)等行业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5)已备案公共停车场(库)备案期满后继续申请备案的,需在上一年度的公共停车行业质量信誉考核中获得A级(“合格”)及以上等级,在市公共停车信息平台中未留存逾期未落实行业重点工作部署的记录;(6)公共停车场(库)的土地或建筑物属租赁的,申请人应获得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产权方授权开展停车场经营服务的直接书面证明;授权开展停车场经营服务的期限应不短于公共停车场(库)备案证明有效期限;(7)上一年度公共停车行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为B级的,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8)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2.不予备案的条件(1)提供虚假材料等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2)仅用于内部停车、明确不对社会车辆开放的停车场(库)和私人泊位,不予办理经营备案手续;(3)不符合准予备案条件。
决定 4 部门负责人 1.准予备案的条件(1)申请开业备案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申请人”)需提前在本市办理含有“停车场服务”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2)对于确需办理经营备案手续,仅用于停放事故车、违章车等特殊车辆的停车场(库),可按照“事故车(违章车)专用停车场 ”予以备案;(3)住宅小区停车场(库)办理开业登记备案手续的,应符合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停车管理相关规定,停车位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使用人需要后仍有空余的,车位产权人或其正式委托的经营者可以临时按月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4)申请开业备案的停车场(库)应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停车场(库)竣工验收意见中各项要求需全部落实,配套设施设备应符合本市公共停车场(库)充电设施、智慧停车场(库)等行业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5)已备案公共停车场(库)备案期满后继续申请备案的,需在上一年度的公共停车行业质量信誉考核中获得A级(“合格”)及以上等级,在市公共停车信息平台中未留存逾期未落实行业重点工作部署的记录;(6)公共停车场(库)的土地或建筑物属租赁的,申请人应获得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产权方授权开展停车场经营服务的直接书面证明;授权开展停车场经营服务的期限应不短于公共停车场(库)备案证明有效期限;(7)上一年度公共停车行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为B级的,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8)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2.不予备案的条件(1)提供虚假材料等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2)仅用于内部停车、明确不对社会车辆开放的停车场(库)和私人泊位,不予办理经营备案手续;(3)不符合准予备案条件。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1.《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条 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公共停车场(库)经营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所在地的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2.《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2012年8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公布,根据2024年4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三次修正)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二款
第十四条 (经营登记备案)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并在工商登记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歇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管、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自变更、歇业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公共停车场(库)歇业的,经营者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第一、二款 (临时停车场经营登记备案)利用闲置空地开设经营性临时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备案手续。经营者办理备案手续前,应当按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对停车场的消防条件以及对周边交通、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评估过程中,经营者应当公示停车场设置方案,并通过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停车场周边单位、居民的意见。评估报告以及听取意见的情况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时一并向备案部门提交。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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