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和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未规定
承诺办结时限
25(工作日)
电话咨询: (021)33885187转202、(021)12333
投诉电话: 021-12345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申请表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莘谭路168号闵行区就业促进中心来沪人员就业管理科309室;市人社局自助经办平台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单位可以享受多少补贴,补贴期限多久?
单位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协保人员的,可申请按月享受岗位补贴;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其他人员的,可申请按月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岗位补贴的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为以本市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50%。补贴期限累计一般不超过3年,补贴期满且该“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补贴期限最长可延长至该“就业困难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单位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补贴?
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除外)吸纳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安排在一线非管理类工作岗位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补贴。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提交的补贴申请材料中,劳动合同内注明的劳动服务期限与招工备案登记不一致。正确做法:劳动合同内注明的劳动服务期限与招工备案登记保持一致,例如:劳动服务期限为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2年),招工备案登记日期为2017年7月1日。
1.《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规〔2022〕8号)2.《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毕业生相关就业补贴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23〕22号)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提出申请的权利 2、了解审查办理进度情况和审查结果的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及本市劳动法律法规,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用工手续,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发放工资。二、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均安排在本单位一线非管理类工作岗位实际就业,且不存在劳务派遣行为。三、提交的申请表格及相关材料,均真实有效。四、如有伪造材料、虚报冒领、空岗非岗等弄虚作假行为的,承诺退回补贴资金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后果。五、接受并配合相关机构的审计、督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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