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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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填报信息确保真实有效

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企业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新建船舶识别号申请表(适用于新建船舶)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现有船舶识别号申请表(适用于从境外购买、境外光租等)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身份证明 公安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者船舶建造合同、光船租赁合同 海事管理机构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委托证明(委托时适用)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时适用) 公安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经批准的船舶设计资料(适用于新建船舶) 复印件 1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船舶检验证书(适用于现有船舶) 船检机构 复印件 1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适用于境外购买的外国籍船舶) 复印件 1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文书名称

《现有船舶识别号申请表》或《新建船舶识别号申请表》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4号)第二条至第七条
第二条依照或者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在中国登记的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本规定所称船舶识别号,是指用于永久识别船舶的唯一编码。船舶识别号由英文字母CN和11位阿拉伯数字组成。CN代表中国,11位阿拉伯数字的前四位表示船舶安放龙骨的年份,第5至10位是随机编号,第11位是校验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识别号主管机关,负责船舶识别号的授予和统一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
经中国海事局授权开展船舶登记业务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识别号的申请受理和材料审查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船舶识别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每一艘船舶只能申请并使用一个船舶识别号,船舶识别号一经取得不再改变。
船舶发生灭失、拆解、卖往境外或者转为军事、渔业、体育运动船舶等情况时,船舶识别号予以封存,不再授予其他船舶。
第五条本规定生效前,已经在中国登记的船舶由中国海事局统一分配船舶识别号,发放船舶识别电子标签。
其他船舶按照以下规定申请船舶识别号:
(一)境内建造的新建船舶,船舶建造人应当在安放龙骨或者处于相似建造阶段后10个工作日内向船舶建造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二)境外建造并拟在中国登记的新建船舶,船舶定造人应当在安放龙骨或者处于相似建造阶段后10个工作日内向拟申请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三)从境外购买、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或者船舶由其他用途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适用的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应当在申请初次检验或者相应检验手续前向拟申请船舶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第六条申请船舶识别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识别号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请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者船舶建造合同、光船租赁合同;
(四)属新建船舶的,需提交经批准的船舶设计资料;其他船舶提交船舶基本技术资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和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受理船舶识别号申请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审查意见报中国海事局。
中国海事局结合审查意见对申请进行复审,对符合规定的在2个工作日内授予船舶识别号,并发放船舶标识电子标签。
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应当随船携带,并粘贴在船舶驾驶台或者其他显著位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海船舶〔2024〕24 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第十条依照或者拟依照《船舶登记条例》在中国登记的船舶,应当取得船舶识别号。
第十一条船舶识别号应按照以下规定申请:
(一)境内建造的新建船舶由船舶建造人向建造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二)境外建造并拟在中国登记的新建船舶由船舶定造人向拟申请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三)境外购买、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或者由其他用途转为《船舶登记条例》适用的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向拟申请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人可以携带申请材料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识别号,也可以先通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官方网站(以下简称官方网站)等线上方式提交电子数据,然后到登记机关提交纸质材料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船舶识别号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舶识别号申请表》,如已提交电子数据的免予提交;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如委托他人申请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三)新建船舶的建造合同或足以证明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或者现有船舶的买卖合同等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者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光船租赁合同;
(四)新建船舶经批准的船舶设计资料(包括船舶检验机构同意开工的批准文件及船舶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证明 材料);现有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对于境外购买外国籍船舶,需要船舶检验机构进口技术勘验的,提交旧船舶进口检验报告,其它船舶提交原船舶检验证书。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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