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识别号使用核准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咨询: (021)63236675
窗口咨询: 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街道武进路151号1楼 上海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政务服务室1号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http:// www.jt.sh.cn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填报须知
填报信息确保真实有效
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2.由企业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现有船舶识别号申请表》或《新建船舶识别号申请表》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街道武进路151号1楼上海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政务服务室1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船舶识别号使用核准未通过的原因?
船舶识别号,是指用于永久识别船舶的唯一编码。 船舶识别号由英文字母CN和11位阿拉伯数字组成。CN代表中国,11位阿拉伯数字的前四位表示船舶安放龙骨的年份,第5至10位是随机编号,第11位是校验码。新建船、现有船的船舶识别号与船检系统相互校验,已取得船舶识别号的船舶再次申请将不予通过授号。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打*的事项漏填正确做法:打*的事项为必填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4号)第二条至第七条第二条依照或者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在中国登记的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本规定所称船舶识别号,是指用于永久识别船舶的唯一编码。船舶识别号由英文字母CN和11位阿拉伯数字组成。CN代表中国,11位阿拉伯数字的前四位表示船舶安放龙骨的年份,第5至10位是随机编号,第11位是校验码。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识别号主管机关,负责船舶识别号的授予和统一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经中国海事局授权开展船舶登记业务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识别号的申请受理和材料审查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船舶识别号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每一艘船舶只能申请并使用一个船舶识别号,船舶识别号一经取得不再改变。船舶发生灭失、拆解、卖往境外或者转为军事、渔业、体育运动船舶等情况时,船舶识别号予以封存,不再授予其他船舶。第五条本规定生效前,已经在中国登记的船舶由中国海事局统一分配船舶识别号,发放船舶识别电子标签。其他船舶按照以下规定申请船舶识别号:(一)境内建造的新建船舶,船舶建造人应当在安放龙骨或者处于相似建造阶段后10个工作日内向船舶建造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二)境外建造并拟在中国登记的新建船舶,船舶定造人应当在安放龙骨或者处于相似建造阶段后10个工作日内向拟申请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三)从境外购买、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或者船舶由其他用途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适用的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应当在申请初次检验或者相应检验手续前向拟申请船舶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第六条申请船舶识别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船舶识别号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请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者船舶建造合同、光船租赁合同; (四)属新建船舶的,需提交经批准的船舶设计资料;其他船舶提交船舶基本技术资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和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七条受理船舶识别号申请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审查意见报中国海事局。中国海事局结合审查意见对申请进行复审,对符合规定的在2个工作日内授予船舶识别号,并发放船舶标识电子标签。 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应当随船携带,并粘贴在船舶驾驶台或者其他显著位置。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海船舶〔2024〕24 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条依照或者拟依照《船舶登记条例》在中国登记的船舶,应当取得船舶识别号。第十一条船舶识别号应按照以下规定申请:(一)境内建造的新建船舶由船舶建造人向建造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二)境外建造并拟在中国登记的新建船舶由船舶定造人向拟申请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三)境外购买、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或者由其他用途转为《船舶登记条例》适用的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向拟申请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第十二条申请人可以携带申请材料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识别号,也可以先通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官方网站(以下简称官方网站)等线上方式提交电子数据,然后到登记机关提交纸质材料申请。第十三条申请船舶识别号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船舶识别号申请表》,如已提交电子数据的免予提交;(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如委托他人申请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三)新建船舶的建造合同或足以证明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或者现有船舶的买卖合同等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者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光船租赁合同;(四)新建船舶经批准的船舶设计资料(包括船舶检验机构同意开工的批准文件及船舶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证明 材料);现有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对于境外购买外国籍船舶,需要船舶检验机构进口技术勘验的,提交旧船舶进口检验报告,其它船舶提交原船舶检验证书。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有权向行政审批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2.获得许可权。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行政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许可的权利。3.救济投诉权。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构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行政审批机构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控告。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供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2.补正材料义务。有义务及时补送行政审批机构依法要求的补正材料。3.接受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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