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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3.网上提交的材料必须与当场提交的材料内容相同。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国动部门审查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
项目立项批复或核准备案文件 | 其中:项目立项批复或核准备案文件为发改部门核发,土地出让(转让)合同为规划部门核发 | 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土地出让(转让)合同 | 电子证照 | 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项目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
项目设计方案文本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1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
条款 | 第九条 | |||
内容 | 依法修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要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对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未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人民防空部门要严格依法处理。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核发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不得发放。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 |||
2 | 依据名称 |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 ||
条款 | 第九条 | |||
内容 |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 | |||
3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
条款 | 第二十三条 | |||
内容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 、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
4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
条款 | 第二十二条 | |||
内容 |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