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保金征缴“一件事”异议处理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1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咨询: (021)12385
投诉电话: 021-12345
本市辖区范围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组织,与阳光职业康复援助基地援助对象、残疾人专职委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除外,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提供相关材料。
不含有特别程序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用人单位在申报残保金征缴“一件事”,系统自动展示核验结果,如对展示的核验结果有异议,用人单位可根据异议类型上传异议材料申请异议处理,待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审核后再继续进行申报操作。
办理方式
无
办理地点
上海市徐汇区漕河泾街道南宁路969路徐汇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法人事项综合受理大厅A01-A18号窗口;上海市徐汇区漕河泾街道南宁路969号徐汇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法人事项综合受理大厅A01-A18号窗口;浦东新区花木街道合欢路2号上海市浦东新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51-80号。 办理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9:00-11:30、13:30-16:30; 黄浦区外滩街道九江路128号三楼上海市黄浦区政务服务中心“一网通办”服务区01号窗口。 办理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9:00-11:30、13:30-16:30; 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秣陵路38号静安区行政服务中心3楼办事大厅C18、C19窗口。 办理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8:30-11:30、13:30-17:00(冬令时),14:00-17:00(夏令时); 长宁区周家桥街道长宁路1436号上海市长宁区行政服务中心1楼大厅综合受理窗口12号。 办理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8:30-11:30、13:30-16:30; 普陀区长风街道同普路602号3号楼上海市普陀区行政服务中心1楼综合窗口31号窗口。 办理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9:00-11:30、13:30-17:00; 虹口区嘉兴路街道三河路338号1楼上海市虹口区行政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大厅A22-A23号。办理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8:30-11:30、13:30-16:30(冬令时),14:00-16:30(夏令时)。 杨浦区平凉路街道怀德路600号上海市杨浦区行政事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30号。 办理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9:00-11:30、13:30-17:00(冬令时),14:00-17:00(夏令时)。 闵行区莘庄镇秀文路600号号上海市闵行区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大厅二楼F区F02窗口。 办理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8:30-11:30、13:30-17:00。 宝山区吴淞街道淞滨路1号上海市宝山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业务综合窗口23-33号。 办理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8:30-11:30、13:00-17:00(冬令时),13:30-17:00(夏令时); 嘉定区新成路街道嘉戬公路118号上海市嘉定区行政服务中心1楼综合服务区A区A05。 办理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9:00-17:00; 金山区山阳镇龙山路555号上海市金山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D区无差别综合窗口1-14号。 办理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8:30-11:30、13:00-17:00; 松江区永丰街道乐都西路867号上海市松江区行政服务中心4号楼一楼A20窗口。 办理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8:30-11:30、13:00-17:00; 青浦区夏阳街道外青松公路6189号上海市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北区K07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8:30-11:30、13:00-17:00(冬令时),13:30-17:00(夏令时); 奉贤区南桥镇望园南路1529弄1-3号上海市奉贤区行政服务中心C幢2楼综合窗口204号。 办理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8:30-11:30、13:00-17:00; 崇明区城桥镇翠竹路1501号上海市崇明区行政服务中心1楼民生事务服务区101室综窗22-25号。办理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8:30-11:3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错误示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关于印发<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20〕9号】;3.《关于实施<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社〔2018〕34号】;4.《残疾人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5.《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残联厅函〔2022〕63号】。6.《关于延长<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效期的通知》【沪财发〔2023〕6号】;
是否收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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