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及跨省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审批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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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1.纸质材料应符合以下格式:(1)申请材料一式二份,其中一份按规定提供原件,另一份可为原件的复印件〔设立申请材料复印件份数另行要求〕。(2)申请材料的纸张应为标准A4纸张规格。〔原件非A4规格的,可粘贴在A4纸上再装订〕。(3)申请材料均须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书写,一般应双面印制,并装订成册。如需提供原件的原始文件是以非中文书写的,应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4)申请材料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并与目录、页码相符。(5)申请材料贴标签注明“融资担保公司名称、申报事项名称和日期”,如有多册的,注明“第×册,共×册”。2.电子文档报送(1) 采用PDF格式对完整申报材料进行扫描,并附预审报告及申请书的word文档;刻录电子光盘两张(并加贴标签)。(2)光盘所贴标签应注明“融资担保公司名称、申报事项名称和日期”。

申请材料目录

主发起人关于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可行性报告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公司章程草案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材料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书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发起人身份证明 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发起人出资意向决定或说明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发起人审计报告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融资担保公司验资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企业发起人的法定代表人及配偶、自然人发起人及配偶无犯罪记录证明 公安部门、民政、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企业发起人和其代表人及配偶、自然人发起人及配偶的征信报告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融资担保公司经营场所基本材料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市场监管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10 审查人员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提高前款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二)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三)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程序和期限,适用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决定 10 部门负责人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提高前款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二)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三)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程序和期限,适用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颁证与送达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条款 第十条第一款
内容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2 依据名称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条款 第九条第一款
内容 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3 依据名称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条款 第六条第一款
内容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