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港口工程以外属于政府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省级权限)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咨询: (021)68281000
窗口咨询: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政务服务中心35-38号窗口
信函咨询: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政务服务中心前台(邮政编码:201306)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政务服务中心35-38号窗口
信函投诉: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政务服务中心前台(邮政编码:201306)
填报须知
本企业此次填报材料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申请提供的材料如有虚假,本企业愿接受交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2.由企业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3.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4.竣工验收材料应按沪交规[2012]424号文“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材料编制格式的通知”要求进行编制(详见附件1)。5.码头靠泊能力论证报告应按沪交港[2014]359号“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进行编制(详见附件2)。6.提交材料合法有效。(材料剩余有效期应大于本事项办结时限)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有权向行政审批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2.获得许可权。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行政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许可的权利。3.救济投诉权。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构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行政审批机构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控告。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供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2.补正材料义务。有义务及时补送行政审批机构依法要求的补正材料。3.接受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特别程序
现场勘验,专家评审
是否收费:否
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否
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否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未盖公章。正确做法:按照要求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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