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咨询: (021)53550041
网上咨询: http://zwdt.sh.gov.cn/govPortals/bsfw/item/ca1251c1-4e7b-4c60-948c-a1bef9e55dbb
窗口咨询: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婚姻(收养)登记中心天目西路街道秣陵路50号1楼结婚登记大厅1-5窗口,2楼离婚登记大厅1-3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信函投诉: 接收部门名称:静安区民政局 接收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大统路480号1317室 邮政编码:200070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材料真实有效,本人填写,内容填写完整
形式标准
本行政确认事项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须内容完整,材料齐全,形式有效。1.申请人应当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要求至上海市各区婚姻(收养)登记中心接待大厅领取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并当面填写。声明书样本可在上海市民政局网站(http://www.shmzj.gov.cn/“表格下载”栏)下载,供当事人参考。2.按办事指南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声明书填写的信息要和身份证件的信息完全一致。3.“有效”证件是指:有效期内,内容真实,有权机构签发等。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秣陵路50号静安区婚姻(收养)登记中心一楼结婚登记大厅01-05号窗口,二楼离婚登记大厅01-03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08:30至11:00,下午13:30至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当事人结婚证遗失前来补证,应提供什么
应先到档案部门调取原始婚姻档案材料后再来办理。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当事人结婚证遗失前来补证,未提供原始婚姻登记档案材料。正确做法:当事人结婚证遗失前来补证,应提供原始婚姻登记档案材料。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国务院令第387号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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