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取水许可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首次申请)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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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申请人可通过“法人一证通”、“电子营业执照”等登录“一网通办”在线申报。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或电子版本应清晰。
3..申请材料信息应与《取水许可申请书》中填写的实质性内容相对应。
4.由申请人提供的电子文件应采用PDF或CAD格式。如提供纸质材料的,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格式或原件尺寸提供。
5.申请材料受理后,申请人不得自行补充更改。

申请材料目录

取水许可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营业执照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代理人身份证 政府部门核发(市场监管、编办、公安等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材料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2 审查人员 (1)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2)所申请的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属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范围。^(3)取水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4)不存在以下情形的:① 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② 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③ 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④ 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⑤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⑥ 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⑦ 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决定 3 部门负责人 (1)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2)所申请的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属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范围。^(3)取水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4)不存在以下情形的:① 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② 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③ 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④ 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⑤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⑥ 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⑦ 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颁证与送达

审批证件 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样本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工作日)
准予取水许可决定书 批文 3年 点击下载 电子送达 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条款 第22条
内容 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数量限制 QUANTITATIVE RESTRICTION

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是

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公布数量限制的其它方式 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在数量限制条件下
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在数量限制条件下
实施行政许可的其它方式
规划 根据受理先后顺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条款 第6条、第7条
内容 第6条: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遵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应当遵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间签订的协议。第7条: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其中,批准取用地下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可开采量,并应当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制定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条款 第7条、第48条
内容 第7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48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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