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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投诉: http://zwdt.sh.gov.cn/govPortals/bsfw/findBsfw.do?_organName_=%E5%AE%9D%E5%B1%B1%E5%8C%BA&_organCode_=SH00BS&_organType_=other&_itemId=SH00BS310150312001&_itemType=%E5%AE%A1%E6%89%B9&_stSubitemId=22bf0b19-72e8-411c-969f-e988439914e2
申请人可通过“法人一证通”、“电子营业执照”等登录“一网通办”在线申报。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营业执照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代理人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市场监管、编办、公安等部门)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必要 | 查看详情 | |
取水许可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必要 | 查看详情 |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必要 | 查看详情 | ||
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材料(一式一份)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必要 | 查看详情 |
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 公布数量限制的其它方式 | 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 在数量限制条件下 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
在数量限制条件下 实施行政许可的其它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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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 | 根据受理先后顺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1 | 依据名称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
条款 | 第6条、第7条 | |||
内容 | 第6条: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遵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应当遵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间签订的协议。第7条: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其中,批准取用地下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可开采量,并应当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制定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
条款 | 第7条、第48条 | |||
内容 | 第7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48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