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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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按照要求填写。

形式标准

(1)申请材料(表格)为A4规格纸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申请表用钢笔(水笔)填写或打印; (2)申请材料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申请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一致,无前后矛盾; (3)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4)申请材料中所有外文译为规范的中文,并有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材料之后; (5)申请材料每样一份,每页加盖单位公章或盖骑缝章。

申请材料目录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表 自行填写 原件或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具有《放射诊疗许可证》)及副本(复印件)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原件或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如: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场所平面布局图等,标记功能和面积) 自行设计 原件或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如: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医师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表) 自行填写 原件或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如: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人副高或以上的职称证书等) 原件或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主检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如:职业病诊断医师资质证书及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等) 原件或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与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相适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仪器、设备和专用车辆清单) 自行填写 原件或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自行制定 原件或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详细说明 自行制定 原件或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规定的其他资料(详细列出): 原件或复印件 0 电子 非必要

申请文书名称

《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表》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当场办结 审查人员 1.准予备案的条件 (1)应当符合《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 ;(2)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3)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4)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5)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6)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7)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8)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2.不予备案的情形: 不符合前述准予备案条件的。
决定 当场办结 部门负责人 1.准予备案的条件 (1)应当符合《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 ;(2)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3)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4)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5)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6)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7)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8)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2.不予备案的情形: 不符合前述准予备案条件的。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公示本备案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备案格式文书等; 2.申请人提出的备案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备案的平等权利; 3.申请人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要求审批部门依法定条件作出是否同意该项备案的决定,同时进行信息公开; 4.申请人对该项备案的实施,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备案审批中,经办人员存在违法违纪情况的,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申诉或者举报; 6.申请人认为审批部门实施备案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有权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当按照该备案事项的法定条件和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审批部门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备案事项进行形式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3.申请人取得备案后,需要对审批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重新提起申请; 4.审批部门对申请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备案,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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