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咨询: (021)33976189、(021)12345
网上咨询: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http://wsjkw.sh.gov.cn)“网上咨询”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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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02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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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投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街道世博村路139号8号楼117室
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信访办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街道世博村路300号4号楼 邮政编码:200125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
条款 | 第三十二条 | |||
内容 |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 |||
2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 ||
条款 |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
内容 |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但是,从事产前诊断中产前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 |||
3 | 依据名称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 ||
条款 | 第二条 | |||
内容 | 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助产技术、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 |||
4 | 依据名称 |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 | ||
条款 | 第七条 | |||
内容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规划、审批或组建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专业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资格认定;对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进行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