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项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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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咨询: (021)68542222-82028或83015
网上咨询: https://zwdt.sh.gov.cn/smzy/shell_pc/tourist/guide/qa
窗口咨询: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街道合欢路2号浦东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51-80号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http://zwdt.sh.gov.cn/zwdtSW/zwdtSW/zhaocha3/zhaocha.jsp
窗口投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街道合欢路2号浦东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48号找茬窗口
信函投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街道世纪大道2001号3号楼419室 邮编:200135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方式
1、提出申请(1)申请人登录“一网通办”平台(网址),使用法人一证通登录;(2)申请人阅读项目备案须知;(3)申请人阅读申报承诺,承诺建设内容不涉及禁止和许可准入事项;(4)申请人进行信用查询授权,授权上海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查询项目法人及经办人的信用情况;(5)申请人阅读节能审查告知书,选择申报项目是否需要进行节能审查;(6)申请人输入姓名、手机号码,获取验证码后进入填报页面。2、填报备案信息 申请人填写备案申请表信息。3、备案 系统将反馈备案结果。备案信息完整的,生成项目代码,即为备案;信息不完整的,通知申请人补正。4、送达 项目单位可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备案证明;要求备案机关出具的,自备案成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街道合欢路2号浦东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51-80号窗口(全程网办,申请人无需到窗口);邮编:200135(全程网办,申请人无需到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日,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外商投资项目备案权限如何划分?
《上海市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沪府发〔2018〕11号)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区发展改革委为本市外商投资项目备案机关。 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四条所列的外商投资备案项目,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按照规定负责其所属区域内项目备案;其他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未列入本目录第一至四条的其他外商投资备案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按照项目所在地原则实行属地备案。备案权限不再下放。
常见错误示例
1.常见错误:企业将核准项目作为备案项目进行申请。 正确做法:项目属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应实行核准管理,以及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应实施审批管理、不属于本备案机关权限等情形的,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项目单位不予纠正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及时撤销项目代码,并通知项目单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19年第26号)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3号)第三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外国投资者拟投资负面清单内领域,但不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不予办理许可、企业登记注册等相关事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核准事项。第三十六条 外商投资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2号)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5.《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45号)第四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新建或者并购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在项目实施前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请办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6.《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沪府规〔2021〕19号)第四条 (二)负面清单之外领域的项目,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不属于《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第一至十条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实行备案管理。区发展改革委、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按照《上海市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负责所属区域内的外商投资项目备案,其他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知情权。向行政审批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的相关情况。获得备案权。备案机关收到规定的全部项目备案基本信息即完成备案。监督权。可以就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的规定、咨询和办理,反映问题和提出建议。获得救济权。项目单位对项目备案机关撤销项目代码有异议的,项目单位可以向上级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复核,上级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及时复核并将结果告知项目单位。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诚实守信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确保备案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勤勉义务。如实仔细填写相关材料和表格。及时提交材料义务。项目备案信息填写不完整的,及时补正。依法接受监督义务。(1)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2)项目自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单位如果决定继续实施该项目,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作出说明;(3)如果不再继续实施,应当撤回已备案信息并撤销项目代码。
外商投资项目备案(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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