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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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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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标准

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及《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已上市生物制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等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目录及项目编号不能改变,对应项目无相关信息或研究资料,项目编号和名称也应保留,可在项下注明“不适用”并说明理由。持有人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药品注册网上申报的公告》(2020年第145号)的要求,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https://zwfw.nmpa.gov.cn,以下简称网上系统)进行备案申请,提交备案资料,并将完整的一套纸质版申请资料递交或邮寄至市局行政服务中心。

申请材料目录

境内生产药品注册-备案表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具有有效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注册证书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药品监管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药品生产许可证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复印件 1 纸质 非必要
营业执照 市场监督管理管理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 非必要
检查检验相关信息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修订的药品质量标准、生产工艺、说明书、标签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原件 1 纸质 必要
药学研究资料 原件 1 纸质 必要
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原件 1 纸质 必要
临床试验资料 原件 1 纸质 必要
临床研究资料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检查相关信息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立题目的和依据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原件 1 纸质 必要
修订的药品标签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原件 1 纸质 必要
产品安全性相关资料综述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境内生产药品注册-备案表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具有有效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注册证书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药品监管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药品生产许可证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复印件 1 纸质 非必要
营业执照 市场监督管理管理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 非必要
检查检验相关信息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修订的药品质量标准、生产工艺、说明书、标签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原件 1 纸质 必要
药学研究资料 原件 1 纸质 必要
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原件 1 纸质 必要
临床研究资料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境内生产药品注册-备案表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具有有效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注册证书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药品监管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药品生产许可证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复印件 1 纸质 非必要
营业执照 市场监督管理管理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 非必要
药学研究资料 原件 1 纸质 必要
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原件 1 纸质 必要
临床研究资料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检查相关信息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立题目的和依据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原件 1 纸质 必要
修订的药品标签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原件 1 纸质 必要
产品安全性相关资料综述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境内生产药品注册-备案表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具有有效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注册证书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药品监管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药品生产许可证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复印件 1 纸质 非必要
营业执照 市场监督管理管理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 非必要
检查检验相关信息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修订的药品质量标准、生产工艺、说明书、标签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原件 1 纸质 必要
药学研究资料 原件 1 纸质 必要
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原件 1 纸质 必要
临床试验资料 原件 1 纸质 必要

申请文书名称

《境内生产药品注册-备案表》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常见问题

周五下午窗口接收时间为13:30-16:00,但仅对完成预约确认的申请人提供办理服务,如何进行预约并获得确认?

申请人可提前1个工作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向行政服务中心提交《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预约办理申请单》:(1)现场预约:宜山路728号3号楼底楼大厅1~5号窗口(周一至周四 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周五上午 9:00-11:30)(2)电子邮件预约:shoulitai@smda.sh.cn《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预约办理申请单》下载链接http://yjj.sh.gov.cn/cmsres/ea/ea4eebd651c14b21b7adbdfc3751dc81/4f13114000ad9d8d5a1a2b0406395d9e.docx行政服务中心将通过短信回复联系人手机预约单号。咨询电话:(021)63269368、(021)54909343(传真)

多个不同的备案事项是否可一并申请备案?

可以。按不同备案事项的要求准备材料,相同的材料只需提供一份(无需重复提供)。

申请人网上申报路径和申报资料要求有哪些?

解答:目前申请人通过https://zwfw.nmpa.gov.cn/web/index网址,进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进入药品业务应用系统后,在首页点击“药品注册审批与备案”,选择对应的注册业务事项进行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操作详见首页通知公告中“药品注册业务企业操作手册”。由于该系统尚在完善中,申报资料提交方式接受纸质和电子同步申请。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1:备案表未盖单位公章或无法定代表人签字;
正确做法1:备案表网上填报完成后,需下载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常见错误2:仅完成网上填报,未提交纸质版申请资料;
正确做法2:网上填报完成并提交后,需将纸质版申请资料提交至宜山路728号3号楼底楼大厅1-5号窗口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 知情权
有权了解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与办理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现行药品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许可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准予许可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2. 保密权
有权要求药监局为其情况保密。药监局依法为申请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主要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上述事项,如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者申请人的许可,不得对外部门、社会公众和其他个人提供。但根据法律规定不属于保密范围的信息予以除外。
3. 监督权
申请人对药监局工作人员违反药品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等,可以进行检举和控告。同时,申请人对其他人的药品管理违法行为也有权进行检举。
4. 委托代理权
申请人有权就以下事项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办理、变更、延续或者注销许可、开办咨询、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以及其他业务。
5. 陈述与申辩权
申请人对药监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药监局就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即使陈述或申辩不充分合理,药监局也会解释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因。不会因申辩而加重处罚。
6. 对未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药监局派出的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向您出示行政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对未出示的,申请人有权拒绝检查。
7. 法律救济权
申请人对药监局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8. 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对申请人作出需要发送听证告知的的行政处罚之前,药监局会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您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对此,申请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药监局将应申请人的要求组织听证。如申请人认为药监局指定的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有权申请主持人回避。
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药监局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但申请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9. 索取有关凭证的权利
药监局扣押查封药品时,必须开付凭证和清单。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依法办理许可的义务
在办理许可过程中,申请人应该根据药监局的规定分别提交相关资料,及时办理。许可证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2)按时、如实办理的义务
申请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
(3)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申请人有接受药监局依法进行检查的义务,应主动配合药监局按法定程序进行的检查,如实反映经营情况,并按有关规定提供资料,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不能阻挠、刁难我们的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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