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海基点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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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 26日通过,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八条“海岛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征求有关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经审批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2.《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佘山岛领海基点保护范围的批复》(沪府【2015】54号),批复:将佘山岛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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