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咨询: 021-12345、8008205114(座机)、4008205114(手机)
窗口咨询: 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梅园路77号上海人才大厦一楼15号窗口;闵行区新虹街道申虹路33号一楼北侧虹桥商务区企业服务中心大厅 9号10号窗口;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区域人力资源公共服务平台 浦东新区高桥镇日京路38号办证大厅8号窗口(外国人服务单一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静安区梅园路77号上海人才大厦一楼15号窗口
所有纸质材料原件及中文翻译件均须以电子方式上传至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非中文证明材料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除外)。所有打印及复印的书面材料,应当使用A4纸。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注销申请表 | 申请人 | 原件 | 0 | 电子 | 必要 | 查看详情 | |
聘用关系解除、合同终止或其他导致注销相关的证明材料 | 申请人 | 原件 | 0 | 电子 | 必要 | 查看详情 | |
其他材料 | 申请人 | 原件 | 0 | 电子 | 必要 | 查看详情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办理人员 | 审查标准 |
---|---|---|---|
收件 | 2 | 收件人员 | 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 |
受理 | 0 | 受理人员 | 1.属于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 2.符合注销来华工作许可条件的外国人; 3.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要求的。 |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 ||
条款 | 第四十一条 | |||
内容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 | |||
2 | 依据名称 |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 | ||
条款 | ||||
内容 | 附件第五点决定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及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 | |||
3 | 依据名称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与社会保障卡融合集成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5号) | ||
条款 | ||||
内容 | 自2024年12月1日起,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与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融合集成(以下简称证卡融合集成),通过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以下简称工作许可)信息加载到社保卡,依托实体社保卡和电子社保卡,为外国人在华工作和生活提供便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