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证核发(设区的市级权限)

取水许可证核发(设区的市级权限)(首次申请)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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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申请人可通过“法人一证通”、“电子营业执照”等登录“一网通办”在线申报。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或电子版本应清晰。
3..申请材料信息应与《取水工程(设施)现场核验登记表》中填写的实质性内容相对应。
4.由申请人提供的电子文件应采用PDF或CAD格式。如提供纸质材料的,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格式或原件尺寸提供。
5.申请材料受理后,申请人不得自行补充更改。

申请材料目录

营业执照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代理人身份证 政府部门核发(市场监管、编办、公安等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取水许可证申领表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发改委、住建委、规资局等 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取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报告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审批证件 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样本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工作日)
取水许可证,行政许可决定书 证照,批文 其他 点击下载 直接送达 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条款 第25条
内容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数量限制 QUANTITATIVE RESTRICTION

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是

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公布数量限制的其它方式 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在数量限制条件下
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在数量限制条件下
实施行政许可的其它方式
规划 根据受理先后顺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条款 第6条、第7条
内容 第6条: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遵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应当遵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间签订的协议。第7条: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其中,批准取用地下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可开采量,并应当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制定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条款 第48条
内容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2 依据名称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条款 第2条、第4条
内容 第2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第4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