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证核发(设区的市级权限)

取水许可证核发(设区的市级权限)(注销申请)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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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条款 第48条
内容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2 依据名称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条款 第2条、第4条
内容 第2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第4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