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林木品种的审核和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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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6(工作日)
电话咨询: (021)56374641,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8:3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窗口咨询: 上海市静安区沪太路1009号上海市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1楼行政许可受理大厅二号窗口,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8:3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http://lhsr.sh.gov.cn/wsts/
符合下列条件的品种可以向市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经区域试验证实,在一定区域内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品种;(二)与现有品种或原种(品种审定委员会已受理或审定通过的品种)有明显区别,遗传性状相对稳定,形态特性和生物学特性一致的新品种;(三)有特殊使用价值的种源、家系和无性系;(四)引种驯化成功的树种及其优良种源、家系和无性系。尚未达到品种审定标准,但符合下列条件的林木品种可以申请市级品种认定:(一)同种未有或只有极少数通过国家级或市级审定的品种;(二)经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生产确需使用的品种;(三)有一定程度的遗传改良,并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
填报须知
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形式标准
1、申请材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并在申请表中按顺序列明;2、申请人填报打印的申请表必须使用A4复印纸,申请表填写的申请单位名称(公章)、地址等相关信息与所附材料一致; 3、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4、收件时间以受理部门收到全部符合要求的材料时间为准。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上海市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林木品种审(认)定申请书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静安区彭浦镇沪太路1009号上海市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1楼行政许可受理大厅二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尚未达到品种审定标准,如何申请品种认定?
尚未达到品种审定标准,但符合下列条件的林木品种可以申请市级品种认定:(一)同种未有或只有极少数通过国家级或市级审定的品种;(二)经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生产确需使用的品种;(三)有一定程度的遗传改良,并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申请情况不符合要求正确做法:符合下列条件的品种可以向市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经区域试验证实,在一定区域内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品种;(二)与现有品种或原种(品种审定委员会已受理或审定通过的品种)有明显区别,遗传性状相对稳定,形态特性和生物学特性一致的新品种;(三)有特殊使用价值的种源、家系和无性系;(四)引种驯化成功的树种及其优良种源、家系和无性系。尚未达到品种审定标准,但符合下列条件的林木品种可以申请市级品种认定:(一)同种未有或只有极少数通过国家级或市级审定的品种;(二)经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生产确需使用的品种;(三)有一定程度的遗传改良,并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5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符合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要求。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审定办法应当体现公正、公开、科学、效率的原则,有利于产量、品质、抗性等的提高与协调,有利于适应市场和生活消费需要的品种的推广。在制定、修改审定办法时,应当充分听取育种者、种子使用者、生产经营者和相关行业代表意见。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1)申请人有权要求公开我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人有权要求说明延长、中止期限的理由,并要求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3)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颁发加盖局行政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书面说明理由。(4)申请人有权查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对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2.申请权申请人有权提出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作出不受理行政许可决定时,申请人有权要求在书面凭证中说明不受理的理由。3.补正权申请人向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人员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受理人员当面或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申请人有权要求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4.陈述申辩权对行政许可进行审查时,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5.要求和参与听证权实施的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要求和参与听证。6.申请回避权举行听证时,申请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7.平等获得许可权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8.要求补偿权实施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对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被许可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给予补偿。9.救济权(1)申请人认为实施行政许可过程有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有向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的权利。(2)审批人员有违法失职行为、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有权向我局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举报,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相关规定义务自觉遵守有关绿化市容、林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国批准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2.如实规范申请义务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局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局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3.积极配合审查义务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我局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举行听证时,申请人应当按照我局举行听证的公告或者通知所确定的时间、地点、人员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纪律,依听证程序和主持人的要求进行陈述、申辩、举证和质证。4.按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取得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局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和主动、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义务。 5.依法变更、注销、转让义务(1)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我局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2)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不能实施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应当即时向我局申请注销该行政许可决定。(3)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7.支持监督检查义务对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有接受部门的现场检查、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要的相关证书及其他文书资料的义务。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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