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裁决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365(自然日)
承诺办结时限
180(自然日)
电话咨询: (021)52567293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http://lhsr.sh.gov.cn/wsts/
对公益林所有权及管护权产生争议
办理方式
现场核实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街道胶州路768号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2楼204室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中午不休息)
常见错误示例
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二章第十四条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第二十二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2、《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林业部令[第10号],1996年10月14日起施行)第四条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国家林草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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