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房地产补地价签订有偿使用合同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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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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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规范、准确、完整填写,申请单位盖章。

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网上提交的材料必须与当场提交的材料内容相同。

申请材料目录

上海市建设用地行政事务审批申请表(土地供应审批通用表) 网上下载,申请人填报并盖章后,上传系统。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托人身份证 上海市公安局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房地产权证 规划资源部门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附用地范围图) 申请人委托专业部门制作 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原房地产权属情况说明、房地产转让合同或法院判决书 申请人自备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委托书 网上下载,申请人填写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文书名称

上海市建设用地行政事务审批申请表(土地供应审批通用表)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0.5 审查人员 基本条件:1、报审要件真实、有效;2、用地范围符合《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各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项目不在国土资源部发布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目录范围;准予条件:1、划拨土地转出让:原以土地使用权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涉及房地产买卖、司法裁定转让、改变用途等,需要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存量补地价。工业类项目产业部门需明确关于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经营性项目相关主管部门需明确关于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2、城市更新:根据本市城市更新相关管理规定,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符合城市更新要求的项目,经区人民政府集体决策后,可以采取存量房补地价的方式,由现有物业权利人或者现有物业权利人组成的联合体,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改造更新,需明确城市更新实施计划批复。市、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会同产业投资、社会服务、公共事业、建设管理等相关管理部门研究确定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3、存量工业用地转型:根据本市存量工业用地盘活相关管理规定,各区政府是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责任主体,制定存量工业用地转型年度计划,符合要求的项目需纳入存量盘活项目实施计划并经市(区)政府批准,转型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批准且符合转型发展方向的,可以直接编制转型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经市(区)政府批准,项目可采取存量补地价的方式进行开发。市、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会同产业投资、社会服务、公共事业、建设管理等相关管理部门明确存量工业用地盘活项目的产业类型、功能业态、生态环境、运营管理、节能环保、物业持有以及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和土地使用权退出机制等,纳入土地出让合同进行管理。4、集中新建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用途调整为征收安置住房办理存量补地价项目的,需提供市级主管部门关于房源转性批准文件。
决定 0.5 部门负责人 基本条件:1、报审要件真实、有效;2、用地范围符合《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各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项目不在国土资源部发布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目录范围;准予条件:1、划拨土地转出让:原以土地使用权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涉及房地产买卖、司法裁定转让、改变用途等,需要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存量补地价。工业类项目产业部门需明确关于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经营性项目相关主管部门需明确关于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2、城市更新:根据本市城市更新相关管理规定,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符合城市更新要求的项目,经区人民政府集体决策后,可以采取存量房补地价的方式,由现有物业权利人或者现有物业权利人组成的联合体,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改造更新,需明确城市更新实施计划批复。市、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会同产业投资、社会服务、公共事业、建设管理等相关管理部门研究确定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3、存量工业用地转型:根据本市存量工业用地盘活相关管理规定,各区政府是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责任主体,制定存量工业用地转型年度计划,符合要求的项目需纳入存量盘活项目实施计划并经市(区)政府批准,转型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批准且符合转型发展方向的,可以直接编制转型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经市(区)政府批准,项目可采取存量补地价的方式进行开发。市、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会同产业投资、社会服务、公共事业、建设管理等相关管理部门明确存量工业用地盘活项目的产业类型、功能业态、生态环境、运营管理、节能环保、物业持有以及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和土地使用权退出机制等,纳入土地出让合同进行管理。4、集中新建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用途调整为征收安置住房办理存量补地价项目的,需提供市级主管部门关于房源转性批准文件。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审批的平等权利;
3.在依法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我局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并要求我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局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局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局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改正;
5.我局如不能在法定或承诺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6.对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和公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7、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我局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休整诉讼的权利;
8、我局实施行政许可,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者我局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投诉或者举报;
9、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对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给予补偿;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局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局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局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我局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4、我局对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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