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显示更多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如实填报,不得弄虚作假。

形式标准

签注种类:其他
期限:可以根据事由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有(符合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认定的)特殊情形确需多次前往香港或者澳门的,可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赴澳门就医(陪同就医)、参展或从事演艺等活动,凭有关证明文件可签发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申请材料目录

赴香港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的,赴澳门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的,申请“其他”签注,并提交与上述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赴澳门就医(陪同就医)、参展或从事演艺等活动,凭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其他”签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本市户籍人员的非本市户籍配偶,须交验本市户籍人员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等);本市户籍人员的非本市户籍子女,须交验本市户籍人员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关系证明(如出生证明等);本市户籍人员的非本市户籍父母,需交验本市户籍人员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另须提交其本市户籍人员子女出具的书面说明。 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公安机关等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再次办理单独签注的,原证一并提交;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旅游签注除外)。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还须提交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申请人在港澳地区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公安机关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提交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公安机关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未持《上海市居住证》的符合条件的外省市人员如系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按规定提出办证申请。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自助填表机打印的申请表已印有照片的无需再贴) 本市各出入境对外接待窗口提供表格,或者至“一网通办”总门户下载电子表格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须交验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或户口簿、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公安机关等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现暂住在本市的华侨提交本人护照及定居国外的证明(绿卡或定居签证)原件,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须交验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公安机关,定居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等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港澳其他签注,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 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如系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主管权限审批出具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原件。 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市卫健委、市公证处、公安机关等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若需同时申请港澳通行证,需提交各办证人员类别的申请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持《上海市居住证》的外省市人员交验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 公安机关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在沪全日制高等院校在读的外省市人员提交就读院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原件,并加盖学校公章(非学校部门章或学院公章)。本市高等院校名单可在上海市教委网站查询,《在读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 就读的本市全日制高等院校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户籍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要求的必要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自助填表机打印的申请表已印有照片的无需再贴) 本市各出入境对外接待窗口提供表格,或者至“一网通办”总门户下载电子表格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市卫健委、市公证处、公安机关等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赴香港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的,赴澳门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的,申请“其他”签注,并提交与上述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赴澳门就医(陪同就医)、参展或从事演艺等活动,凭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其他”签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须交验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或户口簿、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公安机关等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若需同时申请港澳通行证,需提交各办证人员类别的申请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再次办理单独签注的,原证一并提交;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旅游签注除外)。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还须提交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申请人在港澳地区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公安机关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提交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公安机关 原件 1 纸质 必要
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港澳其他签注,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 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如系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主管权限审批出具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原件。 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赴香港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的,赴澳门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的,申请“其他”签注,并提交与上述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赴澳门就医(陪同就医)、参展或从事演艺等活动,凭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其他”签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市卫健委、市公证处、公安机关等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提交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公安机关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须交验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或户口簿、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公安机关等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自助填表机打印的申请表已印有照片的无需再贴) 本市各出入境对外接待窗口提供表格,或者至“一网通办”总门户下载电子表格 原件 1 纸质 必要
若需同时申请港澳通行证,需提交各办证人员类别的申请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未持《上海市居住证》的符合条件的外省市人员如系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按规定提出办证申请。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户籍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要求的必要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赴香港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的,赴澳门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的,申请“其他”签注,并提交与上述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赴澳门就医(陪同就医)、参展或从事演艺等活动,凭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其他”签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持《上海市居住证》的外省市人员交验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 公安机关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若需同时申请港澳通行证,需提交各办证人员类别的申请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提交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公安机关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市卫健委、市公证处、公安机关等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自助填表机打印的申请表已印有照片的无需再贴) 本市各出入境对外接待窗口提供表格,或者至“一网通办”总门户下载电子表格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须交验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或户口簿、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公安机关等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如系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主管权限审批出具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原件。 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再次办理单独签注的,原证一并提交;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旅游签注除外)。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还须提交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申请人在港澳地区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公安机关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再次办理单独签注的,原证一并提交;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旅游签注除外)。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还须提交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申请人在港澳地区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公安机关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提交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公安机关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未持《上海市居住证》的符合条件的外省市人员如系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按规定提出办证申请。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自助填表机打印的申请表已印有照片的无需再贴) 本市各出入境对外接待窗口提供表格,或者至“一网通办”总门户下载电子表格 原件 1 纸质 必要
赴香港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的,赴澳门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的,申请“其他”签注,并提交与上述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赴澳门就医(陪同就医)、参展或从事演艺等活动,凭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其他”签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若需同时申请港澳通行证,需提交各办证人员类别的申请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若需同时申请港澳通行证,需提交各办证人员类别的申请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在沪全日制高等院校在读的外省市人员提交就读院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原件,并加盖学校公章(非学校部门章或学院公章)。本市高等院校名单可在上海市教委网站查询,《在读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 就读的本市全日制高等院校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提交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公安机关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自助填表机打印的申请表已印有照片的无需再贴) 本市各出入境对外接待窗口提供表格,或者至“一网通办”总门户下载电子表格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未持《上海市居住证》的符合条件的外省市人员如系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按规定提出办证申请。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须交验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或户口簿、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公安机关等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市卫健委、市公证处、公安机关等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赴香港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的,赴澳门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的,申请“其他”签注,并提交与上述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赴澳门就医(陪同就医)、参展或从事演艺等活动,凭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其他”签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再次办理单独签注的,原证一并提交;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旅游签注除外)。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还须提交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申请人在港澳地区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公安机关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赴香港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的,赴澳门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的,申请“其他”签注,并提交与上述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赴澳门就医(陪同就医)、参展或从事演艺等活动,凭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其他”签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市卫健委、市公证处、公安机关等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未持《上海市居住证》的符合条件的外省市人员如系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按规定提出办证申请。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提交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公安机关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本市户籍人员的非本市户籍配偶,须交验本市户籍人员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等);本市户籍人员的非本市户籍子女,须交验本市户籍人员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关系证明(如出生证明等);本市户籍人员的非本市户籍父母,需交验本市户籍人员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另须提交其本市户籍人员子女出具的书面说明。 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公安机关等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再次办理单独签注的,原证一并提交;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旅游签注除外)。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还须提交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申请人在港澳地区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公安机关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若需同时申请港澳通行证,需提交各办证人员类别的申请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须交验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或户口簿、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公安机关等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自助填表机打印的申请表已印有照片的无需再贴) 本市各出入境对外接待窗口提供表格,或者至“一网通办”总门户下载电子表格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自助填表机打印的申请表已印有照片的无需再贴) 本市各出入境对外接待窗口提供表格,或者至“一网通办”总门户下载电子表格 原件 1 纸质 必要
赴香港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的,赴澳门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的,申请“其他”签注,并提交与上述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赴澳门就医(陪同就医)、参展或从事演艺等活动,凭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其他”签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若需同时申请港澳通行证,需提交各办证人员类别的申请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现暂住在本市的华侨提交本人护照及定居国外的证明(绿卡或定居签证)原件,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须交验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公安机关,定居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等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市卫健委、市公证处、公安机关等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再次办理单独签注的,原证一并提交;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旅游签注除外)。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还须提交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申请人在港澳地区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公安机关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审批收费CHARGES

是否收费:是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环节 收费标准 是否允许减免 减免依据 设定收费的项目依据 规定收费项目的依据 备注
港澳其他签注 往来港澳通行证60元/证,1次有效签注15元/件,2次有效签注30元/件。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80元/件,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120元/件;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160元/件,长期(三年)多次有效签注240元/件。 查看详情
1 依据名称 港澳其他签注收费项目依据
条款
内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7)118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9)914号]
查看详情
1 依据名称 港澳其他签注收费项目依据
条款
内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7)118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9)914号]

审批证件 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样本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工作日)
往来港澳签注 证照 其他 点击下载 1.窗口自取,2.物流寄送。 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服务指南》
条款
内容 十二、审批结果(一)批准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有效期分为5年和10年两种:有效期为5年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发给申请时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有效期为10年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发给申请时16周岁(含)以上的申请人。(二)批准签发往来港澳签注。1. 探亲签注(T)。探望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的,可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的,可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若申请人为60周岁(含)以上人员,可以签发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申请赴港澳地区探望配偶且与港澳配偶生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可以签发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有特殊家庭困难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准,可以签发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对随同申请人可签发与主申请人有效期、有效次数相同的探亲签注。2. 商务签注(S)。已备案的企业机构人员,根据备案规定,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多次签注、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未备案的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驾驶往返广东省与香港或者澳门专门交通工具人员,可以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或者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3. 团队旅游签注(L)。申请赴香港,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过7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规定的特别情形的,可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过3天。申请赴澳门,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4. 个人旅游签注(G)。申请赴香港,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过7天;对经批准实施多次“个人游”试点政策的城市居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规定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签发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过7天。申请赴澳门,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5. 逗留签注(D)。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人员,签发多次签注;签注有效期按照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进入许可的最长有效期签发。持证人应当按照香港进入许可的规定入出香港。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以及就业人员的亲属,签发多次签注。赴澳门随任,签注有效期按照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上的拟申请签注有效期签发;赴澳门就学,签注有效期按照澳门教育及青年发展局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批准的学习期限签发,但最长不超过1年。赴澳门就业,签注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或者澳门劳工事务局、社会文化司批准的期限签发。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签注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批准的期限签发。持证人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澳门逗留许可有效期。6. 人才签注(R)。杰出人才签发5年多次签注,科研、文教、卫健人才签发3年多次签注,法律、其他类人才签发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30天。7. 其他签注(Q)。可以根据事由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有特殊情形确需多次前往香港或者澳门的,可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条款
内容 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短期前往香港、澳门:(一)在香港、澳门有定居的近亲属,须前往探望的;(二)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是台湾同胞,必须由内地亲人去香港、澳门会亲的;(三)归国华侨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和侨眷的直系亲属不能回内地探亲,必须去香港、澳门会面的;(四)必须去香港、澳门处理产业的;(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短期去香港、澳门的。第十二条:经批准短期前往香港、澳门的内地公民,发给往来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并按期返回。
2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条款
内容 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