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执业注册

首次注册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显示更多

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请认真填写,申请人本人签字,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形式标准

1.申请材料(表格)为A4规格纸打印,申请表用钢笔(水笔)填写或打印。
2.申请材料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申请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一致,无前后矛盾。
3.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4.申请表应加盖公章。
5.申请材料按本手册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申请材料目录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原件 1 纸质 必要
《上海市护士执业注册培训合格证明表》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临床实习证明或者告知承诺书 毕业院校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身份证明 公安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小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 原件 3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专业学习的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告知承诺书 教育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文书名称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2 审查人员 1、准予批准的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及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及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3)通过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4)符合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5)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准予批准条件1,2,4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2、不予批准的情形:不符合上述准予批准条件的。
决定 2 部门负责人 1、准予批准的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及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及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3)通过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4)符合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5)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准予批准条件1,2,4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2、不予批准的情形:不符合上述准予批准条件的。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第59号
第二条 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三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建立护士管理信息系统,实行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
第六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注册,发给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印制的《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
 第十一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
《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卫医(2019)24号
本市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区卫生健康委批准设立的,护士执业注册(含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重新注册、补证)由市卫生健康委下放至区卫生健康委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公示本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
2.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3.申请人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要求审批部门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不受理、补正以及是否同意该项许可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申请人对该项行政许可的实施,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行政许可审批中,经办人员存在违法违纪情况的,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申诉或者举报;
6.申请人认为审批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有权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审批部门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现场审查时须提供配合,不得予以阻扰和拒绝;
3.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需要对审批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重新提起申请;
4.审批部门对申请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全部展开
致敬劳动者
点击查看精彩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