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咨询: (021)25657574、(02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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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函咨询: 上海市虹口区嘉兴路街道三河路338号虹口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大厅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编:20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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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函投诉: 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街道大连西路296号2楼202室 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科(邮政编码:200083)
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条款 |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 |||
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