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

港口工程施工许可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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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本企业此次填报材料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申请提供的材料如有虚假,本企业愿接受交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形式标准

1.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准备申请资料
1)电子文件上传至上海“一网通办”平台(https://zwdtuser.sh.gov.cn/);首次申请需注册用户账号,需安装证书驱动,登录验证方式:采用企业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登录验证。(咨询电话:58401365)
2)纸质资料材料目录按载明的顺序排列报送至上海市交通委行政服务中心。
2.由企业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4.提交材料合法有效。(材料剩余有效期应大于本事项办结时限)

申请材料目录

施工中标通知书、承发包合同和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 住建部门 原件或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发改部门 原件或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原件 0 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交通安质监站 原件或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项目的规划审核意见 规划资源部门 原件或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批复 交通部门 原件或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 原件或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上海市港口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监理中标通知书、承发包合同和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相应的总监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住建部门 原件或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交通部门 原件或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3 审查人员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决定 4 部门负责人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颁证与送达

审批证件 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样本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工作日)
施工许可证 证照 其他 点击下载 直接送达 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
条款 第八条
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10月2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条款 第十四条第一款
内容 建设工程开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施工许可。未经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2 依据名称 《上海港口条例》(2005年12月2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5月14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条款 第十三条
内容 港口设施建设项目具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施工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施工许可;未经许可的,不得进行施工。
3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条款 第十五条
内容 按照国家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建设港口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4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条款 第七条
内容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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