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

港口工程施工许可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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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本企业此次填报材料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申请提供的材料如有虚假,本企业愿接受交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形式标准

1.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准备申请资料
1)电子文件上传至上海“一网通办”平台(https://zwdtuser.sh.gov.cn/);首次申请需注册用户账号,需安装证书驱动,登录验证方式:采用企业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登录验证。(咨询电话:58401365)
2)纸质资料材料目录按载明的顺序排列报送至上海市交通委行政服务中心。
2.由企业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4.提交材料合法有效。(材料剩余有效期应大于本事项办结时限)

申请材料目录

《上海市港口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原件 0 电子 必要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发改部门 原件或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监理中标通知书、承发包合同和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相应的总监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住建部门 原件或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施工中标通知书、承发包合同和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 住建部门 原件或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交通部门 原件或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市交通安质监站 原件或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申请人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 原件或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原件 0 电子 非必要
项目的规划审核意见 规划资源部门 原件或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批复 交通部门 原件或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当场办结 审查人员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决定 当场办结 部门负责人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颁证与送达

审批证件 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样本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工作日)
施工许可证 证照 其他 点击下载 直接送达 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条款 第8条
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条款 第7条
内容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